立约人陆其浚(以下简称甲方)、裴晓颜(以下简称乙方),基于互惠缘由,各取所需,决定签下婚姻同意书,兹为保障两方利益,本于理性沟通协调,经慎重考虑,互为下列约定:
一、甲方同意在签下婚姻契约书后,支付乙方新台币三百万元整,作为委聘“陆太太”一职之酬劳。
二、乙方同意在签订本合约书后,迁入甲方之寓所。
三、“陆太太”一职为一年一聘,应视甲方需求而增加年限,每续聘一年,乙方可得一百万元酬劳。
四、乙方同意入住甲方寓所后,全权负责所有家务。
五、双方同意共同居住后,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乐、医疗等产生之费用,均由甲方全权负责。
六、乙方同意在本合约存续期间内,秉持忠诚义务原则,不得做出有损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