汀瀅
這年頭喜歡寫信勝過傳E-mail的人,大概少到跟恐龍一樣希罕了吧?
很好,我就是只大恐龍。
雖然「E來E去」很方便,但冷冰冰的電子信件就是少了一份「珍貴感」,寄信的人不用去書局挑選漂亮的信紙、可愛的信封,也不用一筆一劃細心的書寫,只要坐在電腦前打字,換個收件人的名字,就可以傳給幾百幾千人,一點價值感也沒有。就算是電子情書,一想到對方彈指間不曉得已傳給多少人,閱讀時的興奮也會大打折扣吧?
再說,信件有人收藏,E-mail可少有人收藏吧?而且存一堆電腦字也沒啥意義,不像手寫信件還能留下對方親筆筆跡(罪證)。
SO,這個故事便是一名歌迷籍著親筆信和自己崇拜的偶像歌手結為匿名筆友,困為筆跡被歌手認出而暴露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