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故事純屬虛構。假的、假的、假的。
如果有一天,繼承法修改,那一定跟周凜和越汶嬙無關。
倘若它永遠不改,那也跟周凜、越汶嬙無關。
這只是一個故事,請不要追究那些作者刻意美化的法律問題,謝謝。
故事里,那則彰化地方法院考量年幼子女承擔父母龐大債務是立法疏漏,判決準予二十歲成年後拋棄繼承,這案子是真的。
法官是張德寬先生,于2007年判決。
目前的繼承法是︰
(一)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三個月期間。
1。為限定之繼承者,應于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2。前項三個月期限,「法院」因繼承入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3。此三個月之起算點,為「繼承開始時」。至于繼承人是否知悉繼承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