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始寫這個故事的時候,我听到一首讓人心跳狂飆的搖滾情歌,哇呀!光是听到那男歌手沙啞性感的聲音,就能讓人「幻想」出一千種不同的情節!
這算不算是靈感呢?還是標準的花痴效應?
這世界上似乎只要有人,就會有所謂的偶像產生,不管是何種媒體,也不管是基于何種因素。我們很享受迷戀的感覺,那讓我們心情激蕩,感覺百分之百活著。
所以,迷戀大概很必要,是自我的投射。
那我呢?是否迷過誰呢?仔細想想,我喜歡的音樂人好像都是搖滾樂團里面,躲在主唱身後揮汗敲打、彈奏的那種,名字叫不出來,連臉都看不太清楚。
這樣好像不算是偶像崇拜喔?
還有好幾次,看到感動很深的電影,會深刻記得某主角的某個眼神、某句話。
但問題是,換了……